菲律宾海关出新规,印度海关舱单新规也将在11月1日起实施,越南原产地新规已正式生效!违者或将影响清关、面临罚金等!
菲律宾
近期,菲律宾升级了海关系统,对进口货物HS CODE编码,提单号、地区代码(NATURE CODE 23/24)均作出新规定,违者将影响清关、产生罚金。
具体相关操作要求如下:
23表示进口本地销售,24表示来料加工复出口。如收货人要求申报代码为24,需要收货人至少在船到港前48小时通知船公司。
发货人需要在船开前提供“PRE – ALERT documents“给收货人,并与收货人确认好申报地区代码。
新规预计月底生效,目前已有船公司发布通知。
▼中外运集运通知
菲律宾清关需注意:
菲律宾的港口尤其是马尼拉港长期处于拥堵状态。面对马尼拉这个号称“东南亚洲第一堵”的进口及清关港口,各位货主货代们请务必注意严格按照海关规定操作,避免让清关难上加难。
此外,货物从船(或者飞机)上卸货后15天内要备妥清关申报文件:提单、装箱单、产地证等资料或是提供不弃货申报文件,否则列为弃货处理。
卸货后即使在15天已安排清关申报,但是在15天内没有缴纳相关税费的,仍然将被视为弃货处理!
印度
自2019年11月1日起,出口至印度各港口的货物,舱单中必须提供HS CODE、货值等信息,否则将影响货物清关事宜,已有船公司发布通知。
▼ONE海洋网联船务通知
接印度海关通知,自 2019年11月1日起,出口至印度各港口的货物,舱单中必须提供以下内容。请务必在 SI 信息中提供:
1、IEC, GSTIN,邮箱和 PAN
* 如收货人为印度当地进口商,需提供进出口代码 IEC(Import and Export Code),GSTIN(GST Identification Number)和邮箱。
* 如收货人为代理商,无法提供 IEC CODE,则需提供 PAN(Permanent Account Number)。
* 如通知人为印度当地公司,同样需提供 PAN 号码。
2、HS CODE
必须提供 6 位数的 HS CODE。
3、货值
每票提单在提交 SI 信息时,必须将货值数据填写在 Remark 栏中。
具体金额请按发票填写,以美元为货币单位。
如有多种货物,请提供所有货物的发票总值为货值。
货值数据不会显示在提单上,请不要将其填写在品名中。
若不提供货值,我司将默认其值为零。
越南
近日,越南财政部颁布了最新的进出口原产地确认规则公告,自10月21日起已正式生效!
随着中美贸易摩擦升级,越南对美国的出口大幅增长,已经引起美国的警觉。美国已对越南施压,一再督促越南严查“洗产地”的出口。所以今年以来,越南在进出口原产地确认方面屡屡调整规则,目前最新的规则将于10月21日起生效。
此前,越南工业贸易部发布的“越南制造”(原产地)标准草案规定:
若商品经在越南最后加工阶段制成,需满足符合有关商品代码(HS)转换规定以及境内新增价值比率达30%以上等条件,才能标示“越南制造”。
越南工贸部公告截图
(原文为越南语,已由谷歌直翻)
近日,越南财政部颁布第62/2019/TT-BTC号公告补充、修正第38/2018/TT-BTC号公告,有关确认进出口货物的产地。第62/2019/TT-BTC号公告自2019年10月21日起已生效。
第62/2019/TT-BTC号公告修正诸多产地问题,具体而言,有关原产地证明书上之税则号列(HS Code)与进口报关单上之税则号列不同,第15条第6项h目补充、修正如下:
如果原产地证明书上的税则号列(HS Code)与进口报关单上的税则号列不同,且在原产地证明文件上的货物描述与在进口报关单上的描述、实际货物不同,但海关机关有根据确认货物属进口报关单上所申报的税则号列,补充的进口报关单符合产地标准时,可接受货物产地认证文件。
如果原产地证明书上的税则号列(HS Code)与进口报关单上之税则号列不同,且在原产地证明文件上的货物描述与在进口报关单上的描述、实际货物不同,且海关机关有根据确认进口货物非为产地证明书上的货物时,则海关机关应拒绝货物产地证书上的货物,并依本公告第22条第2项的规定通知至海关电子资料处理系统上。
如果原产地证明书上的税则号列(HS Code)与进口报关单上的税则号列不同,原产地证明书上及进口报关单上、实际进口之货物描述相符时,如海关单位无根据可确认进口报关单上所载税则号列的货物符合第31/2018/ND-CP号议定所规定之产地标准之一,海关单位依照本公告第19及21条之规定进行确认手续。
另外,第62/2019/TT-BTC号公告亦补充拒绝接收原产地证明书之情况。具体为,补充、修正第22条第1项d目内容如下:
如果在办理进口手续时已持有货物原产地证明书,但办理海关申报人不提供原产地证明书号码、签发日期,或在办理进口手续时尚未持有原产地证明书,而申报人在进口报关单上亦未依据本公告第5条的规定申请延缓缴交,海关机关可依规定拒绝原产地证明书。
如果申报人申请延缓缴交原产地证明书(本公告第5条规定),但于过期后才补充申报及缴交(第7条规定),海关机关可依法拒绝原产地证明书。
目前在越南工贸部的官网上,可以发现这段时间以来,越南官方频频更新“洗产地”的相关新闻,可见其重视程度。
此外,越南海关正在开发一种新的程序以便更好地识别并惩罚那些违规将中国产品假冒为越南产品出口的企业。预计2019年下半年,越南对美出口将继续暴增。同期,越南对原产地管理也会更加严格。出口、转口越南的货代朋友们,需要引起注意了!